烧酒标签的标示
烧酒商标记载事项——根据法律基准的烧酒商标表示法
酒税法——跟据酒类的定义
组合法——烧酒的名称,义务表示,任意表示,地理表示
基准法——各地的酒造组织或行业等独自规定的表示基准
其他——认定或认证的标示,樽贮藏等
烧酒商标的详细规定
酒类业组合法:* 生产商,生产场所,容器容量,酒精度,酒的种类。
* 酒的种类以外的表示:「单式蒸馏烧酒」或「本格烧酒」等。
*「琉球」,「壹岐」等地理表示。
公正竞争表示:* 单式蒸馏烧酒的表示:生产商,生产场所,容器容量,酒精度,酒的种类,原材料名「芋烧酒」,「麦烧酒」等,「长期熟成」等。
泡盛的表示:「泡盛」或「本场泡盛」,生产商,生产场所,容器容量,酒精度, 酒的种类,原材料名(米曲),「古酒」,「柔和的酒」等
自主表示:* 泡盛品质的表示:「10年古酒」,「古酒」,「混合酒」等
连续式蒸馏酒的表示:原材料,「甄贮藏」,「樽贮藏」。
混合烧酒的表示:原材料(甲乙烧酒的混合比例),混合后的冠表示等
其他表示规定:* 「甲乙混合烧酒」的称号。 产地的表示等
烧酒商标义务和任意
义务表示:* 生产商; 生产场所; 容器容量; 酒精度; 酒的种类。
任意表示:* 「连续式蒸馏烧酒」,甲类烧酒; 「单式蒸馏烧酒」,乙类烧酒; 地理表示「壹岐」,「球磨」,「琉球」,「萨摩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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